各种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标准

1.职工工资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

2.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企业年金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4. 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5. 补充医疗保险

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6. 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

不超过工资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准予全额扣除;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9.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0.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计算基数;

1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2.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3.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电信企业: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般企业: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扣除,企业需转账支付,否则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5%限额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限额扣除;

14.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

职工工资、劳动保护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审计及公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印刷费、咨询费、诉讼费、邮电费、租赁费、水电费、修理费、安全防卫费、公告费等;

15.不得扣除的项目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件支付利息、罚款罚金和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商业保险、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企业内营业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税款、增值税税款等;